近日,厦门效力厦门厦门海事法院集中审结三起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自贸仲裁助力仲裁并首次对新修订的片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框架下的“特别仲裁条款”效力作出司法确认
。该批案件发生在新《仲裁法》已通过但尚未正式施行的推动特别条款关键窗口期,成为全国首批对特别仲裁条款进行效力审查与确认的司法案例,也是裁定首批明确以厦门为仲裁地的特别仲裁实践。 这批案件的打造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没有约定具体仲裁机构 ,国际但明确约定了仲裁规则、标杆仲裁地以及指定服务机构的厦门效力厦门“特别仲裁”条款,是自贸仲裁助力仲裁否符合我国现行相关仲裁法律对有效仲裁协议的要求。 本次三起案件当事人均在厦门自贸片区签署《雇佣船员协议》,片区并约定若因雇佣协议产生任何争议,推动特别条款适用《海丝特别仲裁规则》 ,司法仲裁地为中国厦门。裁定为免日后发生争议 ,船员向厦门海事法院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申请人为中国船员 ,被申请人为香港注册公司,所涉船舶为巴拿马籍散货轮,属于主体涉港、事实涉外的典型海事纠纷
。案涉仲裁条款已经达到了能够确定仲裁方式并启动仲裁程序的效果,其实质符合我国新《仲裁法》的立法本意 |